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272号)的规定,因为品质或规格原因,货物需要退运的,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:
(1)原出口或进口时相关的报关单证;
(2)国内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证明材料;
(3)报关单及随附单证,如买卖双方关于退货的合同或协议、舱单、提单、装箱单、发票、进出口许可证件、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等。
(4)如果原出口时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,办理退运进口手续时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《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》;
(5)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。
贸易方式分为两种:
(1)货物进境后,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,经海关批准将货物退运境外的,按照“直接退运货物”来报关;
(2)海关放行后的其他退运货物,按照“退运货物”的方式来报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