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口侵权的案例比较常见,主要都是冒牌、仿牌出口,但是从国外进口带牌子的货物会涉及侵权问题吗?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~
进口侵权是什么意思?
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,将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产品从国外进口到国内的行为。知识产权包括专利、商标、著作权等多种类型。
以下是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下进口侵权的具体解释:
专利进口侵权: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,将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口到国内。例如,某企业未获得国外某公司的专利授权,擅自将含有该公司专利技术的产品进口到国内销售,就属于专利进口侵权行为。
案例:某科技公司拥有 “伞包(六折扁伞)” 的外观设计专利,某进出口公司在各大电商平台上销售装进该样式伞包内的伞,且在销售过程中及产品标签上均对外宣称为外国品牌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,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。尽管该进出口公司称产品系从外国公司进口,但提交的证据不足。因其是商标持有人,被认定为生产商。法院判决该进出口公司停止制造、进口、销售、许诺销售侵权行为,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40 万元。
商标进口侵权: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,进口的货物使用了与国内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。比如,进口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,将标有与国内知名品牌相同商标的商品进口到国内,这会误导消费者,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,构成商标进口侵权。
案例:2023 年 3 月,深圳某公司向黄埔海关所属沙田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电源适配器。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风险分析后实施布控查验,发现集装箱内有 20,209 个使用了 “Delta” 及 “Dell” 标识的电源适配器成色较旧、包装简陋,存在较大侵权嫌疑。经权利人确认,该批电源适配器为侵权货物。其后,黄埔海关通过数据分析研判,对同类型、同路径的进口货物进行布控,相继精确命中 3 批进口电源适配器,涉及 “DELL”“SEGWAY”“SONOS”“DELTA”“CHROME”“PHILIPS”“Lenovo” 等多个标识,涉案货物数量约 4.5 万个,价值约人民币 31 万元。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,立案调查后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著作权进口侵权:指进口的货物涉及侵犯他人的著作权,如盗版书籍、音像制品、软件等。例如,有人进口未经授权复制的国外电影光盘、书籍等,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、发行权等权利,属于著作权进口侵权。
案例:2024 年,多地海关陆续查获涉嫌侵犯 “Labubu” 等著作权的文创产品 9 批次、14 万件,货值人民币 17 万元。这些文创产品在进口过程中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擅自使用相关形象或设计,构成了著作权侵权。
关于进口侵权问题,无论被控侵权产品自哪一国家进口,这种产品在其制造国或者出口国是否享有专利保护,该产品是专利产品还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,进口者的主观状态如何,只要该产品越过边界进入海关,都属于进口侵权产品的行为。
进口行为的成立,不以产品交付给进口商为判断基准,只要产品进入海关即可判定进口行为成立(海关会发起侵权调查)。
依据“权利用尽原则” 或 “首次销售原则”。只要是正规渠道购买进口的产品(正品),只要是自用的,不涉及国内销售问题,通常都不会构成侵权的。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境外已经对专利产品进行了合法销售,此时专利权人已经通过销售行为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,其专利权在该产品上的权利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。因此,当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我国境内以及进行后续的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等行为时,没有再次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,因为这些行为是在产品已经合法进入流通领域后的正常流转。